如果无人应答,系统会在两分钟后再拨打电话。如果系统多次叫早都无人接听,前台会通知客房部派服务员去敲门,确认客人是没有听到叫醒电话,还是已经离店。
“叫醒服务一定要确认叫醒客人才行。对于其他酒店如何规定我们不了解,但是我们集团所有的酒店都是这个标准。”服务人员非常肯定地说。
一家四星级酒店的服务员对叫醒服务的介绍也不尽相同,先是系统叫早,如果没有成功,会在系统中显示出来,客房部会再派人去敲门。
此外,两家受访的经济型旅社虽然没有叫醒系统,但工作人员非常肯定地说“没问题,可以叫醒”,而且是由服务员直接敲门。当被记者问到敲门到什么程度才算完成服务时,工作人员回答:“肯定是要叫醒您才行呀,放心。”
从记者的调查看来,至少受访的酒店服务目标明确,无论是系统叫早还是服务员敲门,对于客人提出的叫早服务都要以叫醒有答复为准。
冯晨清 插图 H126
法官出镜
李思涛法官
此案的主审法官是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李思涛。李思涛法官1999年参加工作,担任审判员工作已8年,负责婚姻、房屋为主的各类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审理了众多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他几年前审理的一起典当纠纷入选高院年度案例选编。不过,叫醒服务引发的纠纷,李法官也是第一次碰到。
律师说法
没有叫醒应是违约
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律师分析说,叫醒服务应该算是酒店住宿服务的一种附随性服务项目,如果客人入住时明确向酒店提出要求,而酒店没有履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应该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从字面上理解,叫醒服务重要的在于“醒”,应该是以客人意识清醒为准,而不是仅仅叫了就行。
“即便酒店有违约行为,但责任大小、如何承担是关键问题。”葛律师表示,赔偿责任和过错程度有联系,酒店的主要义务是提供住宿服务。一般情况下,如果仅是叫醒服务没完成,赔礼道歉、减免住宿费用是应当的,但让酒店支付客人的全部损失甚至是间接损失,显失公平。
葛友山律师提示,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叫醒服务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则,一般就是入住后口头向酒店提出,由工作人员记录下来。如果酒店有系统记录,一旦发生纠纷,客人可以查看、固定系统记录作为证据,甚至可以要求法院调取。但如果根本就没有记录,没有双方共同确认的凭证,消费者恐怕会面临举证困难。有重要事务需叫醒的客人,双方最好书面确认。
相关案例
“叫醒”没叫醒 宾馆赔客人
记者查询后发现,叫醒服务没叫醒让客人误事起了纠纷,甚至打到法庭的已有先例。
去年底,胡先生报了韩国游,出发前一晚,胡先生和朋友喝了酒,为了确保及时登船,他特意向宾馆要了叫醒服务。可第二天醒来,已是中午,错过了轮船。宾馆表示,服务员打了两次电话,还去敲了门。宾馆已经履行了职责,只同意免去当天住宿费。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认为,“叫醒”服务应以彻底叫醒客人为目的,宾馆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胡先生屡叫未醒,也有一定责任。最后,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协议,宾馆一次性赔偿胡先生各项损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