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产总协议》之附件《关于广东天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保管协议》约定,天健集团公章由第三方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保管(又称:广州金杜),公章使用需要张崇彬与梁伟东双方同意。
《析产总协议》难成行
据了解,由于梁广义(授权委托人张崇彬)与梁伟东双方对于签订的《析产总协议》有不同看法,又由于《析产总协议》只是一个框架协议。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利益再次出现冲突。
记者随后拨通了梁伟东的手机,接通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向记者透露,对于协议,公司已经委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公司将依据仲裁结果实施协议。
据美达股份5月13日公告,2013年4月2日,梁伟东依据《析产总协议》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梁广义向其转让天健集团66.67%的股权及支付5000万元违约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正式受理该案,并已根据其《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启动相关安排。
此后,记者又再次致电天健集团授权委托人张崇彬询问此事,对于美达股份方面所说的仲裁,张崇彬表示“个人认为没有意义”。他表示,上述协议一直在实施过程中,都没有实施完。“协议本来是框架性,有很多部分都没有谈好。”
集团指责法院错误保全
此外,天健集团还指出美达股份5月13日发布的11号公告里记载的关于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天健集团的公章”一事给予了反击,认为此裁定书会造成公众误解。
据公告,2013年5月9日,公司收到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3 年5 月9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根据梁伟东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查封、扣押天健集团的公章。该裁定立即执行。
天健集团方面认为,美达股份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中已明确载明梁广义、梁少勋才是该案的被保全人,天健集团属于案外人。因此11号公告的上述表述隐瞒了被保全人究竟是谁的关键事实,极易造成公众对天健集团是该案被保全人的误解,公司应予以澄清。
对于法院的裁定,天健集团向法院方面进行了书面询问,并表示“天健集团是析产协议仲裁案以及贵院(2013)江新法立保字第38号案件的案外人而非当事人。天健集团所持有的3000万股美达股份股票及天健集团公章均属于天健集团的公司资产而非被申请人梁广义、梁少勋的个人财产。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案件当事人一方的财产,贵院现裁定查封、扣押案外人天健集团的公司财产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非常严重的错误保全。
对于天健集团的上述指责,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向记者分析道:“个人和集团公司的责任不同,法院的上述裁定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该查封、扣押天健集团的公章。”
天健集团向记者表示,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天健集团作为案外人,并不受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约束,天健集团仍将继续保管、使用天健集团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