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统一供给制度,明确供给标准
从1943年下半年到1944年,新四军对贪污浪费的治理,重点是规范和统一供给制度,明确供给标准。1943年8月10日,苏北军区党委、苏北军分区、新四军三师司令部联合下发《供给训令》。这个《训令》主要明确了各级各类人员的津贴伙食及物质待遇:“近来币值跌落,物价高涨,部队生活影响甚巨。遂致指战人员营养缺乏,体力减低,特别是干部物资供给,或者随意开支过分浪费,或者刻苦自持困窘不堪。兹为改善部队生活,提高部队战斗力,统一干部待遇,加强工作效能,严格供给制度,纠正贪污浪费起见,关于军队党政指战工作人员之待遇,特有以下规定,仰即遵令执行,勿得有违!倘再有任意开支胡乱浪费者,应依纪律严惩。”
1944年7月17日,新四军二师以通令的形式颁发了新供给制度(草案)。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细致的供给制度和标准。其中,在伙食费中,区分了普通伙食、重伤病员伙食、轻伤病员伙食、学校及短期训练班教职学员伙食、夜餐伙食的不同标准;在马干费中,区分了普通骑战骡马、骑兵马、毛驴每天的草料数量;在擦枪费中,区分了马步枪、轻机枪、重机枪、掷弹筒、迫击炮、枪榴弹筒等每月的擦枪油耗;在津贴费中,区分并明确了11种不同情况下的人员待遇,明确规定师长、政委和普通战士的津贴费一律是每月法币50元;各级党政军干部如有吸纸烟者,公家一律不准报销;在杂支费中,区分了师部、政治部、供给部、卫生部、教导团、党校、报社、便衣大队、剧团及各类团(支队纵队)的杂支标准,专门明确了招待费的标准,并只限于团、县以上军政机关或独立行动的营得到特别许可者。
对经费的审批权限,这个新的供给制度规定:各党政军凡支1000元以内者,须经团级或县级首长批准之;3000元以内者,须经团(县)委员会批准之;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者,由旅级或地级委员会批准之;3万元以上的,呈请师或区党委批准之。
二师的供给制度中还专门明确了对党外各界交际馈赠的规定:“在县的范围内,各机关如果需要进行交际工作时,必须得到团委或县委以上委员会批准方得进行,否则受纪律处分。凡对党外各界交际需要馈赠者,馈赠须将对象报告同级党委会转请上级批准后执行,以行政负责人或指定人出面。营以下禁止对外馈赠(包括食物、用品、烟酒等),并拒绝接受外界馈赠(但不能因此而影响从正确政治立场出发的交朋友工作)。凡外界的金钱馈赠,一律严格禁止接受。如系捐助款,必须报告军区首长或区党委决定处理。违犯以上规定而接受处理外界馈赠且不向行政负责人报告者,不论任何特殊工作人员及特殊工作机关,均以贪污论罪。”
正是由于重视和纠正贪污浪费的一些问题,新四军的大多数干部做到了廉洁自律、艰苦朴素;也正是由于坚持同贪污浪费现象进行不懈的斗争,新四军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很多好作风、好传统。这些好的作风和传统,使新四军在抗日战争和反击国民党顽固派军队的进犯、夹攻中日益壮大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