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正面回应取环问题
新《办法》于第二十条,首次正面回应取环(宫内节育器)问题。该条明确规定,年满49周岁的妇女、离异丧偶的单身育龄妇女、身体原因不适宜、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妇女、符合再生育规定等几类情况,可凭相应证明取环。
新《办法》另一个人性化的做法是,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发生婚姻关系变动,对于再生育的一方,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金。对于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未再收养子女或者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金。
市人口计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独生子女的界定标准为“四无”: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此外,为尊重群众意愿,对符合政策可再生育的育龄夫妻,允许其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的前提下,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未婚生子要缴社会抚养费
在新《办法》中,实现奖励扶助城乡一体化。打破原城镇、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金标准不一的状况(原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金为每月80元),规定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不分城镇农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计生奖励金。
未婚生子到底会受到什么处理?新《办法》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如何计征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双方均属初育,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1个子女,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2胎以上子女的,按超生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此前一方或者双方曾生育过子女的,按再生育计算子女数,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外,为方便群众,新《办法》还规定在境外怀孕生育第1胎子女,无法回户籍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同时,对办理各类手续、证件进行了明确指引与要求,如指引符合再生育1胎子女的夫妻,在孕前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在生育前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