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是一个转折。
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案在这一年宣判。薄熙来单独及与其妻、其子共同受贿的金额共计2179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他并无自首、认罪及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情节。有评论认为,在中国慎用死刑的原则下,法院判薄熙来无期徒刑比判其死缓的国际影响或许更好一些。
同在这一年,受贿1223万元的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以及受贿1919万元的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也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再后来,2014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受贿1073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109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相比之前受贿金额在1000万左右被判死缓的官员,2013年后这些贪腐官员的刑罚明显要轻许多。跟刑罚整体的轻刑化趋势一致,对贪腐官员的判罚也体现了轻刑化趋势。
再来看周建华案的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庭审中周建华认罪态度不好,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周建华的受贿数额为1000万余元;在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收受付某等人共计900余万元的受贿事实;本案赃款大部分被追缴;同时核减了其部分犯罪数额,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周建华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量刑偏重。
二审法院的判决基本符合2013年后1000万余元的贪腐金额对应无期徒刑的趋势。至于一审法院做出的死缓判决,周建华个人则怀疑,是因为自己举报苏荣而遭到的“打击报复”。
另一方面,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是当前死刑改革的方向,尤其强调对非暴力犯罪要严格限制、减少适用死刑。这其中当然包括对非暴力犯罪的贪腐官员严格限制、减少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