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辽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嫖宿幼女一事又被媒体挖出。这次是当事人富龙获得刑期中第三次减刑,这次他获得10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当年的公安副局长嫖宿 幼女一案轰动一时。他因充当保护伞最终被揪出,并查出了奸淫幼女2名,并造成一名幼女怀孕引产的犯罪事实。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经过三次减 刑,2027年3月,富龙将会出狱,那时候 他74岁。
富龙,1953年2月22日出生,黑龙江省黑河市人,大学文化。当过兵,转业后到辽阳市公安局当民警。1999年1月,富龙被提升为辽阳市公安局副局长。
据当年《辽宁法制报》的报道,富龙成为辽阳炙手可热的人物后,那些“黑道”大款纷纷向他围拢过来。
为使富龙成为“黑道”团伙在公安部门的“代理人”,一些“黑道”人物在生活上拉富龙下水。一天,“黑道”哥们对富龙说:“你也是年近半百的人了,也该玩几个女孩,找点乐子。”于是,富龙开始以“四哥”身份转入邻近辽阳的鞍山市作恶。
为富龙牵线的是一个混迹于社会的姓夏的人,他把“三陪女”李晓菊介绍给富龙。李晓菊随后开始为“四哥”寻找女孩,李晓菊从中分钱。而中学校园的女孩子成了她和他的猎物。
2004年12月22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辽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富龙等犯罪嫌疑人作出一审判决。
鞍山中法审理查明,富龙利用公安局副局长职务之便,为辽阳市某企业原董事长吕宗大 (已执行死刑)强奸罪开脱,收取贿赂30万元;还枉法办理一宗诈骗案,受贿10万元。富龙强行奸淫幼女2名,并造成一名幼女怀孕引产的严重后果,又以玩弄 女性为目的,嫖宿多名幼女,数罪并罚。法院以受贿罪、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判处富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人民币,罚金2万元。
同案被告人、鞍山市无业女青年李晓菊帮助富龙奸淫幼女,又引诱幼女卖淫,法院以强奸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李晓菊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罪犯富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
裁定如下:对罪犯富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目前,此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如再无减刑,富龙出狱那年,应为74岁。